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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元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来源:最高法)


【国咨说】


新标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数额来计算的。新标准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防止和纠正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这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在司法领域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政策发布】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三项规范整治重点”和“十二条负面清单”,要求重点规范整治安全底线失守、日常管理失序和师德师风失范等三方面问题。负面清单包括: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等。(来源:新华社)


【国咨说】


这份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的管理和规范,推动基础教育向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这也提醒了广大教育工作者,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来要求自己,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内热点】


【四川:为贷款注册空壳公司犯帮信罪,被判11个月】


2021年11月,湖北的苏先生需用钱便选择网贷。经人介绍,要贷款需先注册公司。苏先生和另一位同样想要贷款的天津的杨女士,在注册了公司之后,将相关证件交给了介绍人。后,二人并没有获得贷款,反而被警方抓获。经查,二人注册的公司涉嫌电信诈骗,银行流水分别为435万余元、501万余元。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二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来源:人民网、人民法院报)


【国咨说】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网贷并非总是安全可靠的,而且可能涉及非法活动。苏先生和杨女士的经历警示我们,在寻求贷款时,务必选择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并了解清楚相关的贷款条件和程序。因此,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非法网贷和网络犯罪。在遇到问题时,应该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冒险尝试非法手段。


【国际热点】


【韩国:修订《企业合并审查标准》】


日前,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近期宣布,为了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实施全面修订后的《企业合并审查标准》。委员会称,新标准将更有效地保护市场竞争,同时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在分析企业合并的竞争限制效应时,将全面考虑网络效应,如企业合并可能导致服务用户数量增加或数据量增加,从而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增强等。(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国咨说】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近期宣布的全面修订后的《企业合并审查标准》旨在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促进创新。这一举措无疑是对当前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合并行为的一次重要规范。这一举措将更有效地保护市场竞争,同时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媒体评论】


【潮新闻网评:防消费者不防鬼秤,颠倒黑白不应该】


一博主揭露连云港海鲜市场“鬼秤”被围堵事件刚消停,又一博主举报在南京一市场遭遇“鬼秤”。任何一个消费者,只要正当权益被侵害,就有权记录证据依法维权,这绝不是没事找事。防消费者不防“鬼秤”,把消费者的维权当成“祸源”,却对违法经营熟视无睹,这是典型的颠倒黑白。文明社会,法治时代,不该再让消费者买个东西都担惊受怕,最该担惊受怕的应当是那些缺斤短两的商家和纵容欺诈行为的市场管理方。(来源:潮新闻)


【国咨说】


“鬼秤”是一种不公正的商业行为,它通过欺骗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得到准确的计量和公正的待遇。因此,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


【学者观点】


【杨楠(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从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三重维度分层建构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


对未经授权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罪论、出罪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入罪论所根据的“二次授权必要说”存在规范衔接错位之虞;出罪论所依据的“二次授权不要说”弱化了知情同意机制的功能;折衷论中,“合理处理”“公开目的”判断标准模糊,“场景理论”逻辑不周延,“一般可访问”标准考察维度较为单一且存在客观归罪之嫌。通过明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从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三重维度分层建构,不失为一条合理路径。(来源:《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分层建构》)


【国咨说】


通过这三个维度的考量,我们可以更准确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杨楠教授提出的观点为我们解决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在实践中,我们应当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